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对乐园运营的深度影响

内容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两类人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乐园而言,这意味着安全管理从"粗放式"转向"精细化",违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关键信息
分类
法规政策
作者
行业观察员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2023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部规章与2022年74号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共同构成了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框架。对于全国4300余家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而言,74号令不是又一份纸面文件,而是实实在在改变了安全管理的运作方式和违规成本。

一、"两类人员"制度:安全总监与安全员

74号令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特种设备安全员。安全总监由使用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安全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数量根据设备规模确定:使用特种设备10台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使用10台以下的,可以配备兼职安全员。大型游乐园通常拥有数十台大型游乐设施,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员。

两类人员的任职条件也有明确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安全员应当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两类人员均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人员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信息。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将安全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以往很多乐园的安全管理由运营经理或设备主管兼任,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74号令实施后,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有了法定身份和法定职责,在安全问题上有了"尚方宝剑"——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现事故隐患时决定暂停使用设备。

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74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这是对使用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最具体、最可操作的要求。

日管控:安全员每日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装置有效性、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维保记录真实性等。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报告安全总监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日管控记录应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对乐园而言,这意味着每日开园前的设备检查不再是维保人员的"自选动作",而是安全员必须参与和签字确认的法定流程。

周排查:安全总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分析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趋势,排查系统性风险。排查内容应覆盖设备本体、安全附件、电气系统、应急装备、人员状态等各个方面。周排查应形成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例如,某乐园在周排查中发现连续3天有操作员未按要求逐一检查安全带锁扣,安全总监立即组织全员重新培训并增加站台视频监控抽查。

月调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调度会议,听取安全总监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部署下月安全工作。月调度会议应形成纪要,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这一条将"一把手"推到了安全工作前台,安全不再只是安全部门的事。

三、隐患整改与事故报告

7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严重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暂停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隐患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整改计划等。

关于事故报告,第十九条要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要求,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这一时间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首先应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然后在1小时内完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种类和编号、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

74号令的法律责任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衔接,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或安全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或未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更严重的是,如果发生事故,调查中将首先核查两类人员履职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执行记录。如果发现安全总监或安全员未履行职责(如未按规定检查、虚假记录、发现隐患未报告),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年某地一起游乐设施事故中,调查发现使用单位的日管控记录全部由一人在电脑上批量生成,安全员从未到过现场。最终安全员和安全总监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单位被处罚款80万元。这一案例在行业内引起强烈震动。

五、乐园落地实施建议

对于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落实74号令需要从组织、制度、工具三个层面同步推进。组织层面:正式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其职责权限和汇报关系,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赋予其在紧急情况下"叫停"的权力。制度层面:结合乐园实际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实施细则,将检查内容细化为可勾选、可量化的检查项表,明确每个检查项的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建立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制度,做到"发现-登记-评估-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可追溯。工具层面:推荐使用信息化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平台或自建系统)实现日管控记录电子化、异常自动预警、整改超期提醒、数据统计分析,避免纸质记录造假和事后补填。

安全主体责任不是负担,而是保护游客生命安全、保护企业持续经营、保护管理者个人自由的底线制度。游乐圈建议各使用单位将74号令的要求与GB 8408-2018的技术要求有机结合,构建"制度+技术+文化"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更多法规解读和合规指南,请持续关注游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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